(2016)苏0117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昭金、毛绍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陶昭金,毛绍明,陶小花,端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15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58940281-0,住永阳镇珍珠南路4号。被执行人:陶昭金,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溧水区。被执行人:毛绍明,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溧水区。被执行人:陶小花,女,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端家云,女,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溧水区。申请人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昭金、端家云、毛绍明、陶小花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