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隆化县人民法院、黄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人民法院,黄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迎宾路。被执行人黄炎,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黄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黄炎给付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黄炎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炎于2017年10月21日将标的款3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隆刑初字第9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