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秀丽犯开设赌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秀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174号罪犯郑秀丽,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秀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郑秀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秀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郑秀丽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认为,罪犯郑秀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秀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秀丽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秀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