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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超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超,张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超,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高楼乡苏家店村王坑崂组。被执行人张健康,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蔡口集乡六合湾村张山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超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健康向原告李明超归还借款本金223320元,并按月利率1.87%的标准支付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30元,由被告张健康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张健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明超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健康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并决定对其拘留交付公安机关实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明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执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明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兴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