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1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连一山、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一山,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一山,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号3505051000056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43814558C,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仙境村。法定代表人:黄清粘,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一山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将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荣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