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郑宁、李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宁,李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962号申请人:郑宁,男,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执行人:李万军,男,1985年3月19日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郑宁与李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901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李万军欠原告郑宁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约定利息9600元,由被告李万军于2017年6月12日归还人民币10000元(已当庭支付),于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本息人民币16000元。二、若被告李万军未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由李万军承担借款及利息人民币19600元;及从2017年5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月2分息计付。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郑宁承担。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万军在调解书生效后自行向申请人郑宁支付了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督促执行,被执行人李万军向本院缴纳了余款9600元及利息270元,申请人对该款项予以认可并领取了全部案款。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