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燕金举与王艳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金举,王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550号申请人燕金举,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住昭通市镇雄县牛场镇向乐村民委员会水井组***号。被执行人王艳东,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宜良县大渡口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燕金举与被执行人王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燕金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375元、申请执行费565元,共计449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艳东没有住在大渡口村448号,因为吸食毒品被羁押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5执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毛伟春审判员 王忠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楚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