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云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云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23号罪犯谢云辉,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7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谢云辉退赔赃物赃款折合人民币73534元返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6)闽01刑更15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云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447分、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云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云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谢云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云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