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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占山与王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山,王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杨占山,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香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杨占山申请执行王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