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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与糜祖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糜祖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5014号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215492516A。法定代表人:熊鼎,该水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特别授权),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一般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糜祖金,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与被告糜祖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经审查,被告糜祖金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7)黔0502民初4977号。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仲字(2017)9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两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并入(2017)黔0502民初4977号原告糜祖金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审判员  吴浩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 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