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457号原告穆某。被告刘某。原告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穆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支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