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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457号原告穆某。被告刘某。原告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穆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支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