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康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5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康,男,1988年6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康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份,王某1(已判)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经济开发区一带空地上摆设赌场,组织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赌场摆设半个多月,抽取头薪10000元左右。被告人王康跟随王某1在赌场内帮忙撑场及搬运赌博用具等。2013年12月27日,饶某(已判)与林某(另案处理)因赌博发生纠纷,饶某殴打了林某。次日14时许,赵某1(已判)为替林某出头,纠集王某1、吕某(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隆山宫附近将饶某殴打。15时许,饶某为报复赵某1,遂纠集史某、宁林波(均已判),并通过该二人纠集李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携带钢管、砍刀驾车至瑞安市飞云街道寻殴赵某1,未果。赵某1得知此事后,便告知吕某、王某1,并纠集王某2(已判),后通过王某1、王某2纠集被告人王康以及陈某(已判)等十余人,准备了六把大砍刀来到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开发区大桥东路62号小卖部附近,将大砍刀藏在小卖部旁的巷子内。17时许,双方相约在该小卖部谈判。18时许,谈判未果后,双方共约三、四十人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开发区商业街持砍刀、钢管等追逐、斗殴。期间,吕某、王某2、陈某等人持大砍刀、被告人王康及王某1持木棍追逐对方,吕某将史某砍伤。经鉴定,史某的主要损伤为右前臂上段、右外踝部各一处创,致右肱骨小头骨折、右桡骨头骨折、右腓骨下端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林某已赔偿史某人民币80000元。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王康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在诉讼期间潜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赵某1、吕某、陈某、赵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本院(2014)温瑞少刑初字第93号、(2014)温瑞刑初字第1754、2395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刑终字第1550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康结伙开设赌场,又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康犯有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