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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侯长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恢42号之一被执行人侯长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执恢4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侯长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长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长征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4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