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民终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魔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腾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魔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腾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民终3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魔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82号102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宛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喆,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腾民,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芬,福建巽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厦门魔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魔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腾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厦门魔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厦门魔净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从胡腾民在证据清单“杨楚珍系广州魔净公司股东……向包括胡腾民在内等魔净公司领导即销售员工发送邮件”的表述可以看出,其也承认自己是广州魔净公司的领导或者销售员工,是广州魔净公司向胡腾民发送邮件。而厦门魔净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广州魔净公司没有理由向厦门魔净公司的员工发送邮件或指挥。此外,安装协议书虽然体现的是白惠娜的银行账户,但白惠娜只是厦门魔净公司的线下代理人,不是厦门魔净公司员工,其与厦门魔净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安装协议书并不足证明胡腾民与厦门魔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厦门魔净公司与胡腾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胡腾民辩称,厦门魔净公司系广州魔净公司在福建区域的加盟商,杨楚珍系广州魔净公司的股东及主要人员,林晖是厦门魔净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该邮件附件标题为“2016年-5月魔净资料更新-1”,内容系魔净公司(指整个魔净品牌下的所有公司)的资料更新,系由广州魔净公司杨楚珍发送给林晖等人,再由林晖转发给厦门魔净公司的营销总监林子川等人,最后再由林子川转发给胡腾民的,而不是杨楚珍直接发送给胡腾民的。厦门魔净公司称是广州魔净公司向胡腾民发送邮件,胡腾民也承认自己是广州魔净公司的领导或者销售员工,系故意曲解胡腾民在证据清单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厦门魔净公司上诉主张白惠娜系其线下代理人而不是其员工,与其在劳动仲裁时“不认识白惠娜”的陈述自相矛盾,且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白惠娜的银行账号系厦门魔净公司对外接收货款的统一账号,证人赵某在开庭时也向法庭证明其劳动报酬系通过白惠娜个人转账支付的,可以证明白惠娜转给胡腾民的款项系代厦门魔净公司支付胡腾民的部分劳动报酬。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厦门魔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厦门魔净公司无需向胡腾民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工资14000元;2.判令厦门魔净公司无需向胡腾民支付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833.33元;3.判令厦门魔净公司无需为胡腾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为胡腾民缴纳社会保险费;4.本案诉讼费由胡腾民承担。厦门魔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裁决书、送达回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胡腾民对魔净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胡腾民提交了:1.企业信用信息;2.微信聊天记录;3.BOSS直聘网上的聊天记录;4.收件箱邮件截图;5.企业信用信息;6.微信聊天记录(与吴君);吴君是厦门魔净公司的前台;7.微信聊天记录(与厦门同安红车馆吴月红);8.销售单;9.顺丰速运快递单及销售单;10.厦门魔净公司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30日工资表;11.魔净电巢空气治理器项目特约安装店协议书;12.建行短信提醒;13.厦门汽车用品协会微信群聊天记录;14.厦门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汽车服务门店经营研讨会签到表;15.BOSS直聘软件上的聊天截图(与林子川),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林子川代表厦门魔净公司向胡腾民发出就职邀请,胡腾民2016年5月20日至厦门魔净公司工作的地点在(也即厦门魔净公司住所地)魔净智能体验中心,与林子川在工作事项上进行交流,广州魔净公司股东杨楚珍向包括胡腾民在内的厦门魔净公司领导及销售员工发送邮件,胡腾民向客户销售魔净全民参与产品,并寄送相关邮件,厦门魔净公司员工白惠娜汇给胡腾民的劳动报酬。厦门魔净公司质证认为:对微信聊天记录中BOSS直聘网上的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第7页发件人是杨楚珍,从该证据可以体现胡腾民承认自己是广州魔净公司员工;从邮件抬头可以看出都是同事关系,因此胡腾民应当与广州魔净公司存在关联,与厦门魔净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收件箱邮件截图、企业信用信息、与吴君及与厦门同安红车馆吴月红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确认;销售单、顺丰速运快递单及销售单没有原件核实,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厦门魔净公司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30日工资表真实性不予确认;对魔净电巢空气治理器项目特约安装店协议书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其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对建行短信提醒、厦门汽车用品协会微信群聊天记录、厦门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汽车服务门店经营研讨会签到表真实性不予确认,没有原件;与林子川BO**直聘软件上的聊天截图真实性不予确认。最后一页对话中有一句:“分公司的BOSS就是我”,胡腾民主张林子川是厦门魔净公司的营销总监,林子川又主张是分公司BOSS,但厦门魔净公司没有任何分公司。胡腾民反驳称,厦门魔净公司主张胡腾民承认自己是广州魔净公司的员工不符合实际,杨楚珍是广州魔净公司的股东,厦门魔净公司是其加盟商,林辉林勇是厦门魔净公司的总经理,胡腾民知道林辉林勇是老总,林子川是营销老总;广州魔净公司发的邮件是针对所有的代理商及代理商派驻的工作人员,里面就有胡腾民的邮箱。胡腾民提供的证人作证称,胡腾民2016年5月份找证人,约证人一起到厦门魔净公司应聘,并说他是厦门魔净公司的销售总监要招聘销售业务员,胡腾民是以销售总监的身份进该公司,公司负责人说给他总监的职务,还要他招几个人;是2016年5月20日那天去的,厦门魔净公司说按5月20日开始计算工作,合同一直没签,5月份那10天的工资有发,其他都是拖欠的。证人的工资:2500基本工资,车补600,有抽成没拿过。胡腾民的基本工资比证人高;证人只是在厦门魔净公司工作;业务团队加上胡腾民一开始有5个,后面又来了一个姓苏的。业务员不是一般坐在办公室上班,一般时间自己安排,主要是看我们业绩;考勤之前是用钉钉打卡;胡腾民的工资构成方式应该跟证人差不多,可能补贴比较高。厦门魔净公司认为证人并非厦门魔净公司职员,证言与本案无关;该证言与胡腾民的陈述相矛盾,证人称5月20日之前胡腾民就已经是厦门魔净公司的销售总监,但胡腾民陈述是5月20日入职的,该陈述与证人证言相矛盾,因此证人证言不应采纳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胡腾民认为证人证言能印证胡腾民在厦门魔净公司工作的过程及工资的构成方式和劳动的相关事实;胡腾民是厦门魔净公司营销总监在5月18日于BOSS软件确定招聘的,因为胡腾民有营销经验,所以要胡腾民招人;胡腾民是营销团队的人员,底薪比较高,平时考勤通过钉钉打卡,证人陈述厦门魔净公司拖欠工资没有签合同导致员工离职,基本事实与胡腾民陈述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9日,胡腾民作为申请人以厦门魔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厦门魔净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工资14000元、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9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补缴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2017年2月14日,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7]0182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胡腾民与厦门魔净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厦门魔净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胡腾民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工资14000元。三、厦门魔净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胡腾民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833.33元。四、厦门魔净公司应当依法为胡腾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认为,胡腾民提交其与林子川、杨楚珍、吴月红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当庭提交手机核对,林子川的聊天记录中提及,魔净智能体验中心、入职、销售情况、拖欠工资,与“君子”的聊天记录自2016年6月至12月,其中2016年6月的聊天内容涉及“单位名称:白惠娜银行帐号:62×××26开户行:招商银行厦门松柏支行”。胡腾民提交的魔净电巢空气治理器项目特约安装店协议书甲方为厦门魔净公司,其中结算方式一栏,双方约定所有款项统一汇入公司帐号,厦门魔净公司提供的帐号即为白惠娜招商银行厦门松柏支行帐户,胡腾民提交的建行短信中即有白惠娜两次转款给胡腾民的款项,而2016年12月的聊天记录提及魔净及欠薪,厦门魔净公司员工等,胡腾民与吴月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从2016年6月至8月,其中涉及魔净车型订购表等,证人证言也进一步证明胡腾民系厦门魔净公司员工。综上,胡腾民提交的证据,可与其陈述相互印证,而厦门魔净公司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对胡腾民提出的其为厦门魔净公司员工的主张予以采信。厦门魔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胡腾民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故对胡腾民主张于2016年5月20日入职,2016年9月15日离职予以采信。仲裁裁决确认胡腾民与厦门魔净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厦门魔净公司并未就该条款提起诉讼,应视为其接受该项仲裁裁决。厦门魔净公司未举证证明胡腾民的工资支付情况,故对胡腾民主张其月工资包含底薪5000元+油贴600元及魔净公司拖欠其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5日的工资14000元予以采信。厦门魔净公司应当支付给胡腾民该段期间工资14000元,厦门魔净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厦门魔净公司未与胡腾民签订劳动合同,胡腾民于2016年5月20日进入厦门魔净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离职,胡腾民要求厦门魔净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0833.33元符合法律规定,厦门魔净公司要求不予支付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厦门魔净公司在用工期间未为胡腾民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故胡腾民要求厦门魔净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可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属于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范畴,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确认胡腾民与厦门魔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厦门魔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胡腾民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工资14000元;三、厦门魔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胡腾民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833.33元;四、厦门魔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为胡腾民办理社会保险;五、驳回厦门魔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胡腾民其他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双方共同确认厦门魔净公司是广州魔净公司在福建区域的加盟商。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胡腾民与厦门魔净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胡腾民与林子川、杨楚珍、吴月红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涉及“单位名称:白惠娜、银行帐号:62×××26、开户行:招商银行厦门松柏支行”,与厦门魔净公司在魔净电巢空气治理器项目特约安装店协议书中指定收款帐号一致(厦门魔净公司指定的帐号即为前述白惠娜的银行账户),建行通知短信证明白惠娜向胡腾民两次转款的事实,证人亦陈述厦门魔净公司是通过白惠娜银行账户支付其工资,胡腾民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厦门魔净公司员工。而厦门魔净公司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厦门魔净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厦门魔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厦门魔净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庄伟平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梅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