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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79号原告马某某甲,女,东乡族,生于1954年6月18日,农民,文盲。委托代理人海世杰,系临夏宁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乙,男,东乡族,生于1958年6月29日,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甲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海人民陪审员  马成祥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启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