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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鱼窝头小乌村,组织机构代码70837986-1。法定代表人:曾令习。委托代理人:高建鹏,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东安社荔红路,组织机构代码L0278078-7。投资人:冯广华。被执行人:冯广华,男,1956年7月29日,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仲案字第13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929.26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13404元。2017年4月6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工商登记的地址已被出租方收回并另行出租他人,且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及其关联企业在本院及其他执行法院有多宗被执行案件。另外,被执行人冯广华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富银路11号北幢702房(已抵押)被江阴市人民法院的(2014)澄执字第4332号案件查封,本院及相关执行法院的17宗案件先后轮候���封;被执行人冯广华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5栋1001房(已抵押)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另案及相关执行法院的16宗案件先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冯广华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地下室负1层243人防车位(已抵押)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另案及相关执行法院的15宗案件先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冯广华的号牌号码为粤A×××××、粤A×××××、粤A×××××、粤A×××××、粤A×××××车辆的车辆档案已被本院另案进行了锁定。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冯广华的号牌号码为粤A×××××、粤A×××××、粤A×××××、粤A×××××、粤A×××××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需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冯广华的房产后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冯广华的号牌号码为粤A×××××、粤A×××××、粤A×××××、粤A×××××、粤A×××××车辆已被另案锁定了车辆档案,被执行人冯广华的房产也被另案查封或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演杨审判员  张草萍审判员  周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