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上官木水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上官木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373号罪犯上官木水,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一分监区服刑。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木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上官木水的原判决,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上官木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599.5分,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上官木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上官木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上官木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上官木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上官木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