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强与被执行人王永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强,王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边强,男性,汉族,1983年01月25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永杰,男性,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强与被执行人王永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边强返还借款本金48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5975元。2017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边强以与被执行人王永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9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霍武星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