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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相楠与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四分公司、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相楠,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四分公司,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102执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相楠,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被执行人: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440830,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30号。法定代表人:袁新慧,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建设路美家物流园A栋009号。法定代表人:黄丽,总经理。第三人: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24284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30号。法定代表人:袁新慧,总经理。第三人: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214653,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东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唐新玲,总经理。第三人: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214688,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袁新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梓豪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因第三人系被执行人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相楠履行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冬  梅审判员 阿不都热衣木审判员 沙 吉 古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