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曾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534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杰,男性,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曾杰刑事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刑初10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杰应缴纳刑事罚金2000元。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25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张中科执行员 李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清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