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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上海万花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闵祥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万花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闵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2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花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飞路1500弄29号一楼A座。被执行人闵祥涛,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花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闵祥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花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花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系自行处分其相应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421执28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吴玉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