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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跃芹申请执行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跃芹,程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杨跃芹,女,1950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被执行人程淑兰,女,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跃芹与被执行人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杨跃芹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郑鑫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