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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5189黎安慧与徐有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安慧,徐有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189号原告:黎安慧,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陈福梅,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有刚,男,199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96号。法定代表人:吴海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黎安慧诉被告徐有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安慧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有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安慧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安慧撤回对被告徐有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