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嘉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嘉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068号罪犯蔡嘉岑,男,1986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33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嘉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嘉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嘉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嘉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嘉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嘉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嘉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