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87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光俊与李东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俊,李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8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胡光俊,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东洋,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1183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东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东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东洋在中国工商银行17070256011197163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5.45,限额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