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申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申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段彩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589号原告:天津市金申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4号龙川里小区5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王胜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彩红,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红桥区中心小学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金申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于钟亮人民陪审员 高艳荣人民陪审员 李世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韶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