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叶秋茂、杨文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秋茂,杨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叶秋茂,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杨文财,男,1974年6月28日,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执行申请人叶秋茂与被执行人杨文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68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李军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