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告姚开林、姚纪红、姚祥福、姚开好、姚鼎、姚利刚、孙良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姚开林,姚纪红,姚祥福,姚开好,姚鼎,姚利刚,孙良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13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9号。负责人:雷渊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争,员工。被告:姚开林,男。被告:姚纪红,男。被告:姚祥福,男。被告:姚开好,男。被告:姚鼎,男。被告:姚利刚,男。被告:孙良运,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告姚开林、姚纪红、姚祥福、姚开好、姚鼎、姚利刚、孙良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10月21日原告以被告姚开林已还清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人民陪审员 姚军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ÐûÅÐǰ£¬Ô¸æÉêÇë³·Ëߵģ¬ÊÇ·ñ×¼Ðí£¬ÓÉÈËÃñ·¨Ôº²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