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30岁,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蛟河市,现住蛟河市。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2月2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在缓刑期内发现漏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撤销缓刑与敲诈勒索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雇被害人徐某的钩机在蛟河市某镇某村附近挖沙子,张某预付徐某20000元工钱,徐某干了十天活,应返还张某8000元,后到蛟河市某庭园孙某的沙场干活。同年7月份,徐某和其母亲段某去某庭园找孙某结算工钱时,张某怀疑徐某给其干活期间偷油,伙同他人赶到某庭园沙场骂徐某,徐某提出退还张某八千元,张某不同意并用脚踹其腹部一脚,徐某又提出返还二万元预付款,张某还不同意,迫于无奈,徐某同意将某庭园沙场欠自己的40000元工钱转账给张某,张某敲诈徐某人民币3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归案。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段某、李某、魏某、赵某、关某证言,出示书证刑事判决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现金日记账、记账本、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敲诈被害人,其只是同意抵账20000元,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雇被害人徐某的钩机在蛟河市某镇某村附近挖沙子,双方约定干活期间张某负责给钩机加油,张某预付徐某20000元工钱。徐某干十天活,应返还张某剩余工钱8000元。后孙某将徐某找到蛟河市某庭园的沙场干活。同年7月,徐某与其母亲段某去某庭园找孙某结算工钱时,张某怀疑徐某给其干活期间偷油,伙同他人赶到某庭园沙场骂徐某,徐某提出退还张某8000元,张某不同意并踹徐某腹部一脚,徐某又提出返还20000元预付款,张某还不同意,无奈徐某同意将其于2011年至2012年在某庭园沙场干活时,沙场老板王某欠其的工钱转账给张某20000元,另剩余的8000元退还给张某,张某让徐某为其出具同意转款的相关手续,徐某没有为其出具,后徐某离开沙场。半个月后,徐某到某庭园找孙某要欠款时,孙某以该欠款已转给张某为由没有给付,张某亦向孙某、王某索要该款,均未给付。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归案。1.案件提起及抓获材料,证实2015年11月24日将张某传唤到到案。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张某身份信息。3.刑事判决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张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2月2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其在缓刑期内犯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撤销缓刑,与敲诈勒索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4.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2012年6月,张某雇佣其的钩机在蛟河市某镇某村河沟挖沙子,双方口头约定每天1200元,张某支付给其20000元定金,一共干了10天,后来没活,其到某庭园给“二八”干活。几天后其与母亲到某庭园找“二八”结算工钱时,张某在场其提出给张某退8000元,张某骂其并踹其肚子一脚,后来进几个拿刀、拿双截棍的,他们骂咧咧的,有人抓其脖领子要打其,“二八”不让他打其,其害怕张某他们,怕他们过后砸其的铲车、钩机,张某把某庭园欠其的57000多元工钱都要去了,当时“二八”让其打一张同意工钱全部给张某的白条,其没给打,张某让其走了。20多天后其找“二八”要钱时,“二八说工钱都给张某了。5.证人段某(系被害人母亲)证实内容与徐某一致。6.证人魏某证实:“二八”、张某等人在某庭园的沙场办公室内,其听办公室内有打人的动静,声音挺大的外面的这帮人都进办公室了,老太太站张某和那个男的中间。7.证人赵某证实:徐某找张某他们结算工钱时,徐某给其打电话,其在电话中听到张某等人骂徐某。8.证人孙某证言:2012年6月左右,小徐子与他母亲在某庭园沙场的办公室要钩机的工钱,张某因为工钱和小徐子争吵并打小徐子两下,踹他一脚,小徐子对张某说:“我把定金都还给你还不行吗?就当我白干了。”张某不同意。小徐子说某庭园沙场工地欠他6、7万元,张某说:“你就别算这笔账了,都归我!”。张某让小徐子给他打欠条,小徐子打没大条其记不清了。后来小徐子找其要过一次钱,其没给小徐子结账。9.证人关某证实:其从2011年8月至2013年入冬,在某庭园沙场当会计,老板是王某(大家都叫他王总),张某往某庭园沙场送过沙子,还卖给沙场一个筛沙机,小徐子是养钩机的,他的钩机在沙场干活。某庭园沙场欠张某送沙子的钱,账上都有,还欠筛沙子机款没结完,某庭园沙场应该欠小徐子的工钱,后来王某让其记一笔25000元的账给张某,说是支付小徐子钩机的工钱,其按照他的要求记上了。10.被告人张某供述:2012年夏天,其在某镇某村河开沙场,雇小徐子的钩机在沙场干活,双方暂定按包月算给他工钱,每月36000元,必须干满一个月,如果有几天干不了活,得把几天的工钱扣除,其预付给他20000元。干活期间其负责供油,如果小徐子偷油其不给他结算工钱,他也同意了。这样小徐子的钩机干了三四天,沙场不出沙子,钩机没有活干,让小徐子去在某庭园那边干了三天。一天中午,其听说他从钩机里往外偷油,就打电话把他骂了,并让他在那等着,其过去找他去。其领着与其一起吃饭的人去某庭园沙场孙某的办公室找到小徐子,进屋后骂小徐子说他偷油,当时小徐子母亲也在,孙某说“你们别在这吵吵,你们之前咋谈的就咋办呗”,其对小徐子说,把20000元退给其,他答应了,说下午给其。当天下午小徐子到其家,其二人商量他同意把某庭园欠他的钱转给其20000元,并把欠其的8000元给其,后来其找“二八”要过两次钱,他以沙场没钱为由没有给付其。综上,张某敲诈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辩解其没有敲诈被害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应予更正为20000元,被告人张某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沈红梅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