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玉龙、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龙,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龙,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汤道河村小洒金沟法定代表人:侯长山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玉龙与被执行人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