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恢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斌申请执行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王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斌,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小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5)东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