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凌自泉与高云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自泉,高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950号原告:凌自泉,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高云凤,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凌自泉与被告高云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自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云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凌自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云凤限期对黄山太平假日×幢×室阳台的渗水问题进行维修,排除对我生活的妨害。2、判令高云凤限期将黄山太平假日×幢×室房屋进行维修,恢复原状。3、判令高云凤赔偿房屋维修费1600元。4、由高云凤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和高云凤系邻居。2016年期间,我发现自家的房屋墙体出现渗水情况,联系物业查看原因,发现此次渗水系高云凤阳台装修未处理好防水问题所致。我立即让物业联系高云凤对我的房屋渗水进行维修,恢复原状,但高云凤置之不理,一直未有效解决。无奈,我自己找装修公司维修,花去1600元费用。2017年我再次发现家里渗水,又联系物业告知高云凤协商补漏事宜,其答应7月底协商此事,但约定时间到达后,不见其踪影,且拒接电话。无奈我依法主张权利,希望法院判如所请。高云凤未作答辩。审理查明:凌自泉所有的太平假日×幢×单元×室与高云凤所有的太平假日×幢×单元×室系相邻的房屋。经两次现场查看,×室房屋卧室靠东边墙面有渗水现象,渗水从墙面地脚线起向上发散,地脚线部位损害较上部严重。×室靠西面墙面霉变严重,其阁楼阳台表面无法判定渗水。本院认为,×室房屋渗水是从下面往上发散,其渗水点应当在下面。×室阁楼阳台地面在×室渗水墙面的顶部,其造成的渗水应当是从上面往下发散,其渗水点应当在上面。根据经验判断,×室墙面渗水不应当是×室阁楼阳台造成的,因此×室的墙面渗水应当另有原因。凌自泉要求高云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凌自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凌自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国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君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