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称良、六枝特区宜枝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称良,六枝特区宜枝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67号申请执行人马称良,男,1974年9月8日生,回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哈喇河乡马脖村马街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409084877。被执行人六枝特区宜枝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58729230-4。法定代表人吴淑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马称良申请执行六枝特区宜枝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7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2240元。经查,被执行人因未生产,暂时无履行能力,除厂房和机器设备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 陈太刚审判员 张道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