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贾合意、胡华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贾合意,胡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50层。法定代表人:陈艺萍,执行董事。被申请执行人贾合意,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申请执行人胡华梅,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合意、胡华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188.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范 勤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权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