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国君与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君,男,生于1975年4月25日,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5年4月25日,汉族,四川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君与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肖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