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州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唐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409号原告:兰州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向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东。兰州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7元,由兰���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任天华书 记 员 赵彦娉????????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