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邢婉盈、焦印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婉盈,焦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邢婉盈,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南宫市人。被执行人:焦印群,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南宫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邢婉盈与被执行人焦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81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焦印群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105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松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