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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邢婉盈、焦印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婉盈,焦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邢婉盈,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南宫市人。被执行人:焦印群,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南宫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邢婉盈与被执行人焦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81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焦印群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105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松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