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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与孙昊、李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孙昊,李惠军,耿辉,周亚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2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北段。负责人:冯瑞霞,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该银行员工。被告:孙昊,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李惠军,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耿辉,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周亚宾,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与被告孙昊、李惠军、耿辉、周亚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