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桂山与被执行人吕元胜、李淑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桂山,吕元胜,李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路桂山,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玲珑镇磨石夼路家村。被执行人:吕元胜,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玲珑镇磨石夼路家村。被执行人:李淑霞,女,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玲珑镇磨石夼路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桂山与被执行人吕元胜、李淑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