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潘运长徐建兵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903执2178号被执行人徐建兵,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现羁押于浙江省乔司监狱。本院作出(2017)浙090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建兵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潘运长、潘万志、潘彩红支行欠款22929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建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