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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辛集镇北左泉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辛集镇北左泉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1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大道西首。被执行人沂南县辛集镇北左泉社区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鲁1321民初字437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申请人的申请,2016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0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程序。执行内容标的:工程款943619.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经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2日我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沂南县辛集镇北左泉社区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办公楼一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不含一层东1-5间),案外人沂南县辛集镇李家林村民委员会等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17)鲁1321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查封财产的执行。本案案款943619.5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立案三个月后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松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