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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自流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自流井区官眼镜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730号自流井区官眼镜店:你单位与自贡市自流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川0302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东路西段分理处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101701040007636��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人:郭礼平联系电话:0813-470****本院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