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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小华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华,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740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朱小华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李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0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李娟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