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小华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华,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740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朱小华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李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0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李娟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