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金昌某某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系金昌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对队长。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粮油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粮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借款144706元,余款双方自愿协商于2017年10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粮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借款100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727294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