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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付一举与何君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一举,何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达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付一举,男,汉族,系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西藏自习曲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梅,北京市北斗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君福,男,汉族,系重庆市壁山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一举与被申请执行人何君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君福现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财产,申请人付一举书面申请中止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达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26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兴 富审判员 卡  珍审判员 旦增达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