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3781、13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鼎盛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鼎盛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3781、13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辉路121号信伟大厦10楼1014,1015,1016。法定代表人余庆锋。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鼎盛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仓库813栋南座一楼A12-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584145。法定代表人黄培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鼎盛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6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为支付人民币12974.40元及违约金。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不动产登记部门(深圳)、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深圳)、银行系统、互联网银行、证券系统、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均函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