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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8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小龙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龙,店连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365号申请执行人:韩小龙,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店连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6号楼二层6215室。法定代表人:王文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韩小龙与店连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店连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店连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店连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