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徐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树刚,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争议案件,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吉02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张树刚给付欠款本息合计2043.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树刚于2017年9月12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树刚已缴纳拖欠物业费2294.40元,申请人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执行费50元,并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并申请撤销案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75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斌审判员 : 王 猛审判员 : 高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碧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