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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中华与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益阳粒粒晶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华,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益阳粒粒晶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孙中华,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朱家岗居委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益阳粒粒晶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百家塅村。法定代表人:彭华,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中华与被执行人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益阳粒粒晶油脂有限公司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人孙中华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怒江审判员  彭 杰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