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继强与安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继强,安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谢继强,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安娟娟,女,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7)甘1027民初518号谢继强与安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娟娟偿还谢继强借款本金29812元、利息5147.54元,共计34959.54元。案件受理费335元,案件执行费429元,由安娟娟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娟娟因其他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临控,并将其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查明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继强也未提供执行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谢继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7民初518号谢继强与安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家鑫 来自